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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省种子行业确保农业种子安全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2-07-27 13:12:27 致公党辽宁省委网站 佚名 浏览:(1529)

致公党辽宁省委员会反映:

    种子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关系到农业发展,更关系到粮食生产和农副产品安全。我省相关部门多次开展“种子质量安全年”活动,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确保农业种子安全。但是当前,我省种子产业发展依然存在着几种制约因素:一是种子行业对外依存度高,整体研发能力有待加强。种子研发优势主要集中在粮食、经济作物等个别品种,对高品质蔬菜、水果等种子研发有待加强。二是公共科研院所从事种子科技创新较多,种子企业从事种子研发较少。种子企业大多以生产为主,研发实力弱,产学研合作仍需进一步加强。三是种子企业普遍存在着“杂、多、乱、小、散”的现状,综合实力差,多为科研单位办公司,在治理结构上,并没有完全按照市场经济机制运作,在利润分配机制、公司管理机制等方面尚需完善。四是外国种子企业纷纷加速在我省种子市场的布阵,对我省种子企业发展壮大有一定的影响。为确保我省农业种子安全,提出如下建议:

    1、重构种子研发平台,提高种业核心竞争力。种子科研部门应提升育种创新能力,跟上先进种业技术的步伐。通过对外引进、合作来实现自主技术的提升,研发更多的优秀植物新品种。重构种子研发平台,发挥种子企业的科研创新积极性,打造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商业化运营育种平台。主要由有实力的企业,邀请育种家,育种科研单位,由相关企业提供经费,按照市场化的机制运营。

    2、加强扶持力度,培育具有竞争力的种子企业。相关部门应把龙头种子企业作为种业振兴的核心载体,不断加大扶持力度,培育有地区竞争力的种子企业。以种子产业发展和种子产品输出为重点,加速推动农作物种子生物技术研究。相关部门应拓宽资金来源和渠道,协调政府公共投资和民营资本投入科研育种结构。在政府公共经费投入方向上,加强对种子产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突出公共科研院所主体地位,逐步加大民营资本、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参与度;加强对应用性研究和竞争性研究,加快育种技术产业化,不断增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税务部门应依照相关政策法规,为符合条件的种子企业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及减免政策。种子企业应结合全省种植业“4115”工程,不断壮大自身实力,及时了解市场动向,合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种子供应质量好、数量足,还要适应品种需求的新变化,调整育种方向,充分发挥品种审定(备案)和南繁对育种的导向作用、加速作用,加快新品种选育,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水平。

    3、完善种子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加强种业监管。有关部门应严格依照《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种质资源保护工作。依法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及经济手段,引导行业发展。强化种子管理职能,以资格准入、品种管理、质量管理、市场监管为重点,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确保农业生产用种数量安全、质量安全和品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