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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暖费价格应建动态调整机制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5-03-18 13:44:58 致公党丹东市委 刁杰 浏览:(2732)

(2015年1月 提交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提案和书面发言)

 

  丹东是辽宁省甚至整个东北冬季最暖和的城市,取暖期较沈阳等城市日平均气温要高出5度左右,供暖成本绝对低于沈阳,有供暖单位2011年曾做过测算:按当时的煤价,丹东市居民建筑面积供暖成本不应超过25.6元/平米;2012年、2013年煤炭的市场行情连续两年大幅回落。据调查,以鄂尔多斯市煤炭市场价格为例,2013年全市1-3月份原煤平均价格310元/吨左右,4-6月份原煤平均价格300元/吨左右,11月份为280元/吨,内蒙古的霍林河、呼伦贝尔、乌海三个城市的动力煤11月份的市场价在185元/吨-260元/吨。

 

  按我国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取暖费的价格属于公用事业的价格范畴,如同公共交通、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出租等营运一样,价格的制定由政府决定或政府指导,其原则是十六字方针暨“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适当调整”。为此,建议取暖费的价格制定应当建立一个动态调整的长效机制。

 

  一、要建立煤炭价格信息系统和指标体系。设立不同煤种的煤炭交易量、交易价格统计指标体,设立煤价和煤的需求量的信息系统,确定这些系统之间上下左右畅通制度。在此基础上,评估本市的煤价及变化幅度,从而为动态调整百姓的取暖费价格提供科学依据。

 

  二、政府要依职权对每年取暖费价格进行科学评估,然后适当调整。在煤炭价格回落时及时出台新的取暖费收费标准,以减轻百姓的负担;由此,今年即2014年的取暖费收费就应及时根据煤的市场价格,予以调整降价。

 

  三、政府可以参照沈阳市取暖费收费两条腿走路的做法,指导供暖单位运用两种价格标准收费。比如在每年的11月5日供暖期开始前,一次性缴清全部取暖费的,给予九折优惠,供暖期开始后缴清取暖费的,按全价收费。

 

  四、政府应引导供暖单位建立“质价相符”的供暖理念,完善供暖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对百姓反映强烈的供暖单位应及时出示黄牌予以警告处分,对两次以上领受黄牌的供暖单位,应当将其驱逐出供暖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