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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我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4-01-07 12:22:41 致公党丹东市委 许成德 王琳 毕丛华 浏览:(854)

(2014年1月 致公党丹东市委员会提交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提案及口头发言)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重点工程的实施,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大量耕地改变了使用性质,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这是市场经济中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结果,也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趋势。但目前对失地农民的补偿、生产、安置等社会保障机制滞后,部分农民“种地无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引发了一系列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和矛盾。2011年-2012年仅市内一个区,涉及征占土地的上访案件就达1371起。据调查,全市每年有上万农民失地,已形成了一个失地农民弱势群体。虽然我市在解决失地农民保障上进行了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体情况仍令人堪忧。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事关我市下一步大力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必须予以高度关注,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加以解决。


  调研认为,造成我市失地农民“三无”现状的主要原因:一是现行的土地补偿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过低的补偿难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体现土地的资源价值;二是征地农民安置办法单一。近年来绝大多数建设用地项目,都是采用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自谋职业的办法来进行征地安置,这种简单的货币安置办法,无法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利益;三是村民在征地中缺少必要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最终使得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四是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五是缺乏对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机制,失地农民因缺少技能再就业困难重重。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按照市场机制完善失地补偿标准,保证农民利益。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加强耕地保护,控制征地数量,提高土地利用价值。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征地补偿应按土地定级估价原则,在征地补偿标准的计量问题上,既要考虑被征土地的产值、青苗和附着物等因素,更要考虑土地区位条件、土地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土地潜在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地价,作为补偿的依据。尤其是作为工业用地及其他商业用途的征地,在核算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将被征土地在以后利用中的增值因素考虑其中。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上,要充分考虑失地农民长期的生产、生活出路问题,加大失地农民个人的补偿比例。

 

  2.完善征地程序,控制征地范围。政府应制定由征地引起的农村房屋拆迁政策,规范征用土地的拆迁行为。在行使征地权时应建立公开、公正的征地程序,严格界定土地征用的主体、对象、条件、方式、适用范围、具体步骤等。坚决杜绝越权审批、未报先批、边报边批以及在地类和权属上弄虚作假的现象。逐步建立与完善农村土地征用听证制度,赋予农民应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申诉权等,执行听证规定,增加征地工作的透明度。

 

  3.以土地换安置,减少失地农民数量。在征用农民承包地前,政府应该做好承包地的调节、置换工作,或利用土地补偿金,异地购置土地,租赁、承包给失地农民进行安置,尽最大可能让被征地农民少失地或不失地。应组织镇村有计划地开发新耕地,以便农户在土地被征时,能及时地给予耕地补偿。

 

  4.完善农民生活保障机制,妥善安置失地农民。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做好被征地农民和符合保障安置条件失地农民的统计和核定工作,及早纳入城镇保障体系,落实社会保障资金,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中政府和集体缴费比例,增加政府调剂资金数额,更好地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5.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高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政府征用土地时,应在规划区内留出一定数量土地返还给村集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经营,安置失地农民就业。在村民自愿的前提下,允许村集体利用征地补偿费作为发展基金,发展劳动密集型的行业和产业。应积极探索在有稳定收益的项目中,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部分征地补偿费入股的方式,对有长期回报的征地项目,实行股份制经营,减轻政府及投资主体的资金压力,保证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在出让土地时,政府应要求征地单位与农民签订提供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就业岗位的协议,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被征地单位的劳动力。对于商业等经营性占地,应保证安置一定数量的失地农民。

 

  6.加强失地农民技能培训,拓宽就业门路。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对失地农民积极开展就业培训、指导,帮助失地农民向新职业和新身份转变。引导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中介组织,积极介绍失地农民就业、组织外出务工和劳务派遣。支持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资金、税收、场地、收费等方面予以扶持。大力开发城镇社区就业岗位,把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同加强城镇的绿化、环保、卫生、交通、便民服务等事业结合起来,使之形成提供就业岗位与创造本地财富的新循环。

 

  7.加强对占地补偿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应建立对土地征用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制度,确保土地补偿费专款专用,对收支情况要公开,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厉追究领导责任。纪委、监察、财政、审计机关应当参与征地全过程,对征地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及时纠正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3-06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丹人社提[2014]6号

 

致公党丹东市委员会:

 

  您提出的《关于如何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你对民生事业的关心。现就你的建议,答复如下:

 

  市政府高度重视解决我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今年2月28日,孙轶市长召开了全市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会议,提出今年要采取分类解决的办法,切实把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要求县市区对本区域内2005年以来失地农民及其社会保障情况进行详细的摸底普查。

 

  我局根据普查失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丹东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6月3日由孙轶市长主持召开了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会议,会上征求了市财政局、地税局、国土局、审计局、人社局及社保局等各相关部门意见,现在《丹东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已经完善,将以政府名义发文后贯彻落实。

 

  《丹东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的范围是指符合文件规定的,2005年10月28日至今,完全失地和大部分失地的农民。

 

  二、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现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继续按现行的参保、缴费和退休政策执行。

 

  三、对现在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即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在本人自愿的条件下,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允许参保人根据个人年龄情况,适当前补缴费,最早可以从2001年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历年对应期的职工在岗平均工资的1.0倍,缴费额全部由个人负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办理退休,享受养老待遇。

 

  四、对现在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在本自愿的前提下,允许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可一次性补缴15年,缴费基数分为两部分,即2007年12月31日以前需补费的以2007年缴费基数的1.0倍一次性趸缴;2008年1月以后缴费基数按历年对应期职工在岗平均工资的1.0倍补缴,缴费总额由个人全部承担。征地受益一级政府还需承担按2012年社会保障政策所需资金总额的30%部分。被征地农民从缴费办退的次月起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待遇。

 

  五、现在已经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比照上述超龄人员的参保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总额由原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划转到社保经办机构,不足部分由个人补齐。

 

  六、对于未来出现失地的农民,凡是符合上述条件,均可以按此意见办理相关参保手续;也可以按文件规定参加养老保障。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18日